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3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349號債權人 李玉蘭 債務人 葉振伸
亞德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保震
一、債務人葉振伸、亞德森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柒拾貳萬壹仟伍佰元②柒拾貳萬壹仟伍佰元③陸拾壹萬零伍佰元④壹佰陸拾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②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③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④一百零四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