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小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彰小字第122號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林文崇
       吳智賢
被   告  黃照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9,755元,及自民國95年1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2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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