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1628號債權人乙○○
22號己○○戊○○丁○○丙○○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①得對甲○○請求之依據為何(按依勞資爭議
協調紀錄,雇主即債務人應為炬仁企業有限公司,甲○○僅為代理人)?倘債務人應為炬仁企業有限公司則應列明其法定代理人。
②債務人分別應對各債權人給付之債權金額為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