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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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8號原告 邱勻柔
邱怡惠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伍淩溱 原告與被告 邱治洋 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於民國101年2月20日陳報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應補繳26,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