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 被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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