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51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三五五號),本院認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三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一紙附卷可查。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吳靜怡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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