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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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6號聲請人玉蘭農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月霞 代理人 葉雅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
2年8月9日公告在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映佐附表:支票112年度除字第76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梅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黃信允彰化商業銀行西螺分行112年7月31日92,000元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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