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16號聲請人 謝文明 律師即 陳火旺 財產管理人相對人即失蹤人陳火旺原住臺中州竹山郡竹山街大坑字頂林53番地(大正9年即民國0年00月00日生)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陳火旺(男,民國0年00月00日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州竹山郡竹山街大坑字頂林53番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失蹤人陳火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陳火旺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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