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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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9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秋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2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秋元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之拘役,應執行拘役參拾壹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秋元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如宣告拘役者,比照同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首先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2年6月30日之前乙節,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6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依前揭判決意旨,本院就附表一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刑(即附表一編號3)加計後之總和,即9月。從而,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並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於裁定前,徵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乙節,此有受刑人回覆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兼衡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靚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踰越牆垣竊盜未遂罪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1年12月6日112年1月16日112年2月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6、622、946、1792、2369號112年度偵字第276、622、946、1792、2369號112年度偵字第3064、61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266號112年度訴字第266號112年度虎簡字第166號判決日期112年6月30日112年6月30日112年7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266號112年度訴字第266號112年度虎簡字第166號確定日期112年8月1日112年8月1日112年8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①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82號。②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6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61號。附表二: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傷害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2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11年12月22日112年4月1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6、622、946、1792、2369號112年度偵字第3064、61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266號112年度虎簡字第166號判決日期112年6月30日112年7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266號112年度虎簡字第166號確定日期112年8月1日112年8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82號。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