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曾俊霖受刑人黃盈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執行時逃匿(101年度執字第8278號),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俊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黃盈錫(下稱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萬元,由具保人曾俊霖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執行時逃匿,為此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有具保人曾俊霖出具之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收據各1紙附卷可憑。另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均未能到案執行等情,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拘票2紙、拘提未獲報告書2紙在卷足稽,被告顯已逃匿無疑。而具保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偕同被告到案執行未果,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證。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