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約有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0號聲請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井田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合約有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8萬元(計算式:90,000×12=1,080,0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萬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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