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0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現在台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各相關案卷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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