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勝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勝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謝勝斌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數罪,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附表編號5所示之判決另處併科罰金刑部分,不在本件聲請範圍內,此見聲請書僅列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自明),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前所犯之附表所示之罪,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各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就其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魏瑞紅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譽璋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附表┌──────┬──────────┬──────────┬──────────┬──────────┐│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幫助詐欺(累犯)│強制罪(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妨害自由,應予更││││││正)(累犯)│├──────┼──────────┼──────────┼──────────┼──────────┤│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3月16日下午2、3│99年3月16日下午2、3│98年9月24日晚上7時43│99年1月11日晚上11時│││時許│時許│分許、晚上8時17分許│45分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同左│同左│同左││偵查(自訴)│署│││││機關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703號│同左│98年度偵字第8059號│99年度偵字第1415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同左││後├────┼──────────┼──────────┼──────────┼──────────┤│事│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94號│同左│99年度審竹簡字第609│99年度審易字第475號││││││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年度審易字第475號,│││││││應予更正)││實├────┼──────────┼──────────┼──────────┼──────────┤│審│判決日期│99年5月28日│同左│99年6月9日│99年7月29日│├─┼────┼──────────┼──────────┼──────────┼──────────┤│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同左││定├────┼──────────┼──────────┼──────────┼──────────┤│判│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94號│同左│99年度審竹簡字第609│99年度審易字第475號││││││號│││決├────┼──────────┼──────────┼──────────┼──────────┤││確定日期│99年6月21日│同左│99年7月12日│99年8月23日│├─┴────┼──────────┼──────────┼──────────┼──────────┤│備註│編號1至14所示之有期│同左│同左│同左│││徒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確定││││└──────┴──────────┴──────────┴──────────┴──────────┘┌──────┬──────────┬──────────┬──────────┬──────────┐│編號│5│6│7│8│├──────┼──────────┼──────────┼──────────┼──────────┤│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累犯)│)│)│)│├──────┼──────────┼──────────┼──────────┼──────────┤│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2月(另有│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新臺幣8萬元)││││├──────┼──────────┼──────────┼──────────┼──────────┤│犯罪日期│99年2月1日某時至99年│98年2月4日下午4時許│98年2月4日下午4時許│99年2月21日23時12分│││2月4日17時20分許│││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同左│同左│同左││偵查(自訴)│署│││││機關年度及案├──────────┼──────────┼──────────┼──────────┤│號│99年度偵字第1223號│99年度毒偵字第211號│同左│99年度偵字第1190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同左││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58號│99年度審訴字第329號│同左│99年度訴字第156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9月10日│99年11月30日│同左│99年9月20日│├─┼────┼──────────┼──────────┼──────────┼──────────┤│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同左││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158號│99年度審訴字第329號│同左│99年度訴字第156號││決├────┼──────────┼──────────┼──────────┼──────────┤││確定日期│99年11月24日│99年11月30日│同左│99年12月8日(撤回上│││││││訴)│├─┴────┼──────────┼──────────┼──────────┼──────────┤│備註│同編號1│同左│同左││└──────┴──────────┴──────────┴──────────┴──────────┘┌──────┬──────────┬──────────┬──────────┬──────────┐│編號│9│10│11│12│├──────┼──────────┼──────────┼──────────┼──────────┤│罪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累犯)│)│)│)│├──────┼──────────┼──────────┼──────────┼──────────┤│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4年6月│├──────┼──────────┼──────────┼──────────┼──────────┤│犯罪日期│99年2月16日23時49分│99年1月4日13時4分許│99年1月5日17時47分許│99年1月2日0時許│││許││││├──────┼──────────┼──────────┼──────────┼──────────┤││同編號8│同左│同左│同左││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同編號8│同左│同左│同左│├─┬────┼──────────┼──────────┼──────────┼──────────┤│最│法院│同編號8│同左│同左│同左││後├────┼──────────┼──────────┼──────────┼──────────┤│事│案號│同編號8│同左│同左│同左││實├────┼──────────┼──────────┼──────────┼──────────┤│審│判決日期│同編號8│同左│同左│同左│├─┼────┼──────────┼──────────┼──────────┼──────────┤│確│法院│同編號8│同左│同左│同左││定├────┼──────────┼──────────┼──────────┼──────────┤│判│案號│同編號8│同左│同左│同左││決├────┼──────────┼──────────┼──────────┼──────────┤││確定日期│同編號8│同左│同左│同左││││││││├─┴────┼──────────┼──────────┼──────────┼──────────┤│備註│同編號1│同左│同左││└──────┴──────────┴──────────┴──────────┴──────────┘┌──────┬──────────┬──────────┬──────────┬──────────┐│編號│13│14│15│1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故買贓物(累犯)│││)│)│)││├──────┼──────────┼──────────┼──────────┼──────────┤│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1月2日22時13分許│98年12月2日21時28分│99年1月21日19時許│99年1月某日晚上至99││││許││年2月4日下午5時20分│├──────┼──────────┼──────────┼──────────┼──────────┤││同編號8│同左│同左│同左││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同編號8│同左│同左│99年度偵字第3306號│├─┬────┼──────────┼──────────┼──────────┼──────────┤│最│法院│同編號8│同左│本院│本院││後├────┼──────────┼──────────┼──────────┼──────────┤│事│案號│同編號8│同左│99年度上訴字第4002號│100年度上易字第989號││實├────┼──────────┼──────────┼──────────┼──────────┤│審│判決日期│同編號8│同左│100年3月8日│100年8月3日│├─┼────┼──────────┼──────────┼──────────┼──────────┤│確│法院│同編號8│同左│最高法院│本院││定├────┼──────────┼──────────┼──────────┼──────────┤│判│案號│同編號8│同左│100年度台上字第3103│100年度上易字第989號││決││││號│││├────┼──────────┼──────────┼──────────┼──────────┤││確定日期│同編號8│同左│100年6月9日│100年8月3日││││││││├─┴────┼──────────┼──────────┼──────────┼──────────┤│備註│同編號1│同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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