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佳紜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1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佳紜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佳紜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更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謝靜慧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附表┌─────────┬─────────────┬────────┬────────┬────────┐│編號│01│02│03│04│├─────────┼─────────────┼────────┼────────┼────────┤│罪名│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行使變造公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5月│││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7年9月間某日│97年7月25日至26│98年8月12日│98年8月25日至26││││日││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98年度偵緝│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字第2158號│第22548號│第12910號│第12910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上易字│100年度簡字│100年度上訴字│100年度上訴字││││第2536號│第1986號│第734號│第73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19日│100年6月30日│100年6月14日│100年6月1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易字│100年度簡字│100年度上訴字│101年度臺上字││││第2536號│第1986號│第734號│第3926號││││││(一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98│││││││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月19日│100年8月1日│100年6月14日│101年7月26日│├───┴─────┼─────────────┴────────┼────────┼────────┤│備註│附表編號01至0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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