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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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178號
原   告  許偲媺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
被   告  蔡梅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第二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
拾陸萬參仟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陸萬參仟肆仟肆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
幣壹拾陸萬參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陸萬參仟肆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第二項有如主文所
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此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
○○○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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