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4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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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4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相 對人即債務人 林子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12年司促字第12427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0,142元民國112年7月6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00210,386元民國112年7月6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