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88號原告 巫國榮 被告 黃至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8,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2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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