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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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0號原告 江至晟 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 律師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彥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彥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貳仟貳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