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15號抗告人 陳振作 相對人 劉葉金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4年度聲字第515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羅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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