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27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發票人為 林春宏粘春今 ,發票日為民國88年7月15日,到期日為民國88年9月18日,票據金額為300,000元之本票,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公示催告裁定,本院於民國99年3月
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向發票人為票據遺失之證明,聲請人已於民國99年3月4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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