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景晟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景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景晟因強盜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87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
於98年11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蘇隆惠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