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忠義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58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經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14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4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謝靜慧法官梁宏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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