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7號原告 楊明財 被告 林瑞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6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江健鋒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