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532號聲請人 趙婉曲 上列聲請人趙婉曲因與相對人 許世欽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趙婉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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