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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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28號聲請人豐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杰 代理人 陳小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西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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