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80號上訴人 呂愷齊 即原告訴訟代理人 呂國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彩蓮 間之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1,156,4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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