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原告 簡彩華
林俊宏 簡添尤重道被告 陳育勝 上列原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47號),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育勝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交易字第47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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