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九0號
聲請人甲○○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捌拾伍萬元後,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二八○四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六五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二八○四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三年度重訴字六五號之如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