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五一號
原告戊○○被告乙○○
丙○○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六八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丙○○、甲○○所涉前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共同被告丁○○部分另移送民事庭審理)參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劉逸成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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