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三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邱炎浚 律師被告甲○○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台中看守所監所長官
丙○○乙○○丁○○右一人訴訟代理人徐正安律師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三六號殺人等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丙○○、丁○○涉有殺人犯罪嫌疑,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九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三六號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經兩造請求本院於上開刑案審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見卷㈡第一二頁),且本院亦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