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六七號
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准將應送達於該被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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