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金簡字第3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金簡字第34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菀羚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895、896、897、898、899、900、901、902、903、904、905、906號、112年度偵字第17236、17472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9160、19825號、112年度偵字第21562、217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菀羚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附件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附件二、三併辦意旨書之記載: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併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以不詳代價」之記載,均應予刪除。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被害人「 蔡黃河 」,均應更正為被害人「 黃蔡河 」。
(三)112年度偵字第19160、19825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至4行所載「匯款轉帳至洪菀羚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內」,應更正為「直接或輾轉匯款轉帳至洪菀羚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內」。
(四)證據部分補充「 陳囿達 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登人資料及交易明細、 何偵銓 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登人資料及交易明細」。
(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併辦意旨書之附表,均更正如本判決附表所示。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洪菀羚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二)被告以一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被害人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並分別侵害數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均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三)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犯罪情節較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偵查中自白幫助洗錢犯罪,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16日生效施行,修正後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四)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均係針對被告同一交付帳戶之幫助行為,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五)爰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然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供他人非法使用,助長詐欺犯罪風氣,造成民眾受有金錢損失,增加國家查緝犯罪及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造成之損害、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家管、需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卷內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因交付帳戶獲得任何犯罪所得,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蔡忻彤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1 施嘉蕙 112年2月間某日時,被害人施嘉蕙透過網路投資廣告,而以Line與暱稱「 盧燕俐 」、「 林馨悅 」等人聯繫,而遭騙稱:可至「富銀銀行」開戶儲值後,即跟隨投資股票獲利云云。12年2月21日上午11時45分許10萬元匯入第1層陳囿達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與編號2 呂千華 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及其他不明款項共43萬9,510元,於112年2月22日上午10時56分許,再轉匯入第2被告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2呂千華112年1月27日某時許,被害人呂千華透過「 李蜀芳 獲利程式」、「投資賺錢為前提」等投資廣告,而以Line與暱稱「 洪素娟 」聯繫後,而遭騙稱:於「富銀網站」申請會員帳號,再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跟隨投資股票獲利云云。112年2月22日上午9時16分許5萬元匯入第1層陳囿達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與編號1施嘉蕙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再轉匯入被告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見編號1之說明)3 陳玟英 112年2月底某日時許,被害人陳玟英透過Facebook投資廣告,而以Line與暱稱「 阮慕驊 」、「 林秀靜 」等人聯繫而遭騙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跟隨投資獲利云云。112年3月2日上午10時12分許、10時14分許、10時16分許、10時18分許5萬元、5萬元、8萬元、4萬元4黃蔡河112年2月20日某時許,被害人黃蔡河透過社群媒體Facebook投資廣告,而以Line與暱稱「阮慕驊」、「林秀靜」等人聯繫而遭騙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跟隨投資獲利云云。112年3月2日上午11時55分許22萬元5 朱有順 112年2月22日前某日時許,告訴人朱有順透過網路投資廣告,而以Line與暱稱「 黃世聰 」、「 陳妙如 」聯繫,而遭騙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追隨投資獲利云云。112年3月2日上午10時57分許、11時17分許8萬元、8萬元6 何旭川 112年3月2日前某日時,告訴人何旭川加入Line群組「野村證券」後,而遭騙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跟隨投資股票獲利云云。12年3月2日上午11時許22萬元7 彭羽菲 112年2月24日前某日時,告訴人彭羽菲透過影音平臺Youtube投資廣告,而以Line與暱稱「盧燕俐」、「 廖主惠 」等人聯繫,再加入群組「談股論金」後,而遭騙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存入儲值金後,即可購買庫藏股獲利云云。112年3月3日上午9時41分許15萬元8 郭凡瑞 112年2月8日某時許,告訴人郭凡瑞透過Youtube投資廣告,而以Line與暱稱「阮慕驊」、「 陳映婷 」等人聯繫,再加入群組「野村證券」後,而遭騙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完成入金後,即可登記購買庫藏股獲利云云。112年3月3日上午9時52分許30萬元9 黃翌銘 112年1月31日中午12時10分許,告訴人黃翌銘透過Youtube投資廣告,而以Line與暱稱「 邱沁宜 」、「 陳子瑄 」聯繫,再加入群組「金股領航」後,而遭騙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加入庫藏股操作計畫投資獲利,然每月需繳納獲利金額15%為手續費云云。112年3月3日下午2時52分許30萬元10 賴奕蓁 112年2月10日某時許,被害人賴奕蓁透過Line而與暱稱「阮慕驊」、「林秀靜」等人聯繫而遭騙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跟隨投資飆股而賺取價差獲利云云。①112年3月6日上午11時58分許②112年3月9日上午10時30分許①100萬元②145萬元11張 嘉容 112年3月10日前某日時,被害人 張嘉容 透過Youtube投資廣告,而以Line與暱稱「盧燕俐」、「C.SY」等人聯繫後,而遭騙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存入儲值金後,即可購買庫藏股,且於3~5天即有30%~60%獲利云云。112年3月10日上午11時25分許24萬元12 陳敬德 112年2月初某日時,告訴人陳敬德透過Youtube投資廣告,而以Line與暱稱「邱沁宜」、「 慧雯 」聯繫,再加入群組「股往金來- 葉惠雯 11」後,而遭騙稱:在「野村證券」網站註冊,並匯款儲值後,即可獲得訊息投資獲利云云。112年3月8日上午11時53分許10萬元13 邱靖淳 112年2月初某日時,告訴人邱靖淳透過Facebook投資廣告,而以Line與暱稱「阮慕驊」、「林秀靜」等人聯繫,再加入群組「野村證券」後,而遭騙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學習申購、投資及買賣股票獲利云云。112年3月9日上午10時41分許30萬元14 吳柚穎 112年2月3日某時許,告訴人吳柚穎透過網路投資廣告,而以Line與暱稱「廖主惠」聯繫,再加入群組「股網金來」後,而遭騙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加入庫藏股操盤計畫,可以獲利20~60%,然出金時需繳納獲利金額15%為手續費云云。112年3月9日上午11時3分許20萬元15吳柚穎112年3月9日下午1時11分許,告訴人吳柚穎在Facebook瀏覽得暱稱「 林素真 」張貼販售「iPhone手機」訊息後,遂以Messenger與之聯繫,隨後介紹與暱稱「 潘妍蓁 」聯絡,而遭騙稱:願出售「iPhone14ProMax256G」2支,然需支付保證金云云。112年3月9日下午2時10分許5,000元16 黃慶雪 111年11月間某日時許,告訴人黃慶雪透過Facebook投資股票廣告,而以Line與暱稱「阮慕驊(阮老師)」、「 葉雅雯 」等人聯繫,再加入群組「M214票從股中來」後,並介紹加入某網站,而遭騙稱:註冊並匯款至指定帳戶成為會員後,即可依指示操作股票獲利云云。112年2月18日上午10時14分許、10時15分許5萬元、5萬元,共10萬元匯入第1層何偵銓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與其他不明款項共33萬7,286元,於112年2月18日下午1時10分許,再轉匯入第2層被告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併辦意旨書誤載為黃慶雪於112年2月18日下午1時10分許匯款33萬7,286元)17 黃介平 112年2月17日某時許,告訴人黃介平透過Line而與暱稱「 許茹 」、「 李佳樂 」等人聯繫,再介紹加入「野村證券」投資網站後,而遭詐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儲值後,即可下單投資獲利云云。112年3月3日上午11時30分許15萬元18 祝孟麟 000年0月間某日時許,被害人祝孟麟加入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日進斗金」後,群組成員介紹被害人加入某網站,並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112年3月8日中午12時4分許30萬元19 張元中 112年2月9日某時許,被害人張元中以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阮慕驊」、「林秀靜」等人聯繫,再加入投資群組後,並介紹加入某網站,而遭騙稱:註冊並匯款至指定帳戶成為會員後,即可依指示操作股票獲利云云。112年3月10日上午10時40分許3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