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14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南簡字第114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臺
幣貳拾肆萬陸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前就讀光華女子中學及中華醫事
科技大學時,邀同被告丙○○、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訂借就學貸款借據2紙及撥款通知書9紙,依借據第4條第2
款約定原告憑被告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
書」撥款,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246,789元;依約應
於被告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
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乙○○畢業後自民國97
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46,789元及
如主文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還,雖經原告一再催討仍置之
不理,依據借據約定任何一期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另被告丙○○、戊○○等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影本2份、撥款
通知書9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利率資料各1份及附表
1紙為證,核與所述情節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己
之陳述,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
費用;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訴訟費用額為3,49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及公示送
達登報費840元),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敗訴
之被告連帶負擔。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院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以主
文第3項但書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9條
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李靜怡
附表:
┌──┬───────┬───────┬───────┬─────┐
│序號│借款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相關債務人│
││(新臺幣)││││
├──┼───────┼───────┼───────┼─────┤
│1│135,000│自97年7月1日起│自97年8月2日起│乙○○│
│││至清償日止,按│至清償日止逾期││
│││年息6.816%計│6個月以內者,│戊○○│
│││算之利息│按前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丙○○│
││││6個月者,按前││
││││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
├──┼───────┼───────┼───────┼─────┤
│2│111,789│自97年7月1日起│自97年8月2日起│乙○○│
│││至清償日止,按│至清償日止逾期││
│││年息4.64%計算│6個月以內者,│戊○○│
│││之利息│按前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丙○○│
││││6個月者,按前││
││││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
├──┼───────┼───────┼───────┼─────┤
│合計│246,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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