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字第207號
原   告 春天戀人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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