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99年3月16日以法矯字第099900793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9月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8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鴻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