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4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 律師上列原告甲○○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或繳費期限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3000元。檢附繳費單說明及繳費單據各乙紙。
如有問題,請電承辦人:愛股書記官,00-0000000分機:447。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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