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司簡調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慈聖宮
法定代理人 簡炳坤
上列聲請人慈聖宮與相對人 李進財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
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二、
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三、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四、係提起反訴者。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
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六、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
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共有桃園市○○區○○
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標的),且無分割與否
之協議。現因無法通知相對人及進行分割,為此聲請調解。
三、經查,系爭標的共有關係存在年代久遠、共有人數眾多,經
長期世代更迭、子孫繁衍結果,已故共有人之繼承系統、辦
理繼承登記及共有人間應有部分比例更動變化情形,均甚複
雜,故本件聲請人於聲請調解時難以確定適格之完整相對人
,而必須在程序進行中,依客觀之土地、戶籍登記資料所示
共有關係、繼承登記變化,調整變更所列相對人範圍及其聲
明內容。次查,聲請人於聲請調解狀之原因及理由中亦稱現
無法通知相對人。是以,依上開情事可認本件倘以調解程序
進行,將無法於調解期日當庭確認完整之相對人及聲明內容
,且因人數眾多難而以期待適格之相對人全體於調解期日全
數到庭。故本件聲請人調解之聲請應認無成立調解之望而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