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470號原告 方麒瑞
陳明揚 陳陽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 律師被告 蘇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均主張:原告方麒瑞為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所有人,原告陳明揚則為同段132-9地號土地之所有人及同段159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至原告陳陽生則為同段132-10、159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茲上開各土地分別設定有如附表所示之普通抵押權(下合稱本件抵押權)登記,惟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存續期間俱為民國72年7月12日至72年9月12日,是抵押權人即被告之債權請求權於87年9月12日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且其未於5年內之92年9月12日間實行抵押權,故本件抵押權已歸於消滅。而本件抵押權仍登記於前開各土地,原告自得依民法第767條、821條等規定,訴請塗銷本件抵押權登記等語。並均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至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上開各土地之登記謄本、被告之戶籍謄本、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索引卡查詢、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108年7月8日屏所地一字第1083074770
0號函及本院93年度訴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及98年度訴字第
352號民事判決暨民事裁定各1份(本院卷第19至41、45至
60、65至231、237、245至253頁)為證,並經調閱本院
106年度司執字第25482號、103年度司執字第2512號、10
4年度司執字第54129號及上開各民事事件全卷查明無訛,至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自堪信上情屬實。
四、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880條定有明文。又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復為同法第767條、第821條前段分別所明定。查本件抵押權之存續期間俱為72年7月12日至72年9月12日,且本件查無債權請求權之時效有因中斷而重新起算之情形,亦查無被告有於時效完成前實行本件抵押權之情,業如上述,則依上說明,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於87年9月12日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且本件抵押權亦於5年間之92年9月12日歸於消滅。又原告係於108年6月18日提起本訴,經核閱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章戳(本院卷第9頁)自明。從而,原告依據上開各規定,主張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且被告亦未實行本件抵押權,故本件抵押權已歸於消滅,被告應將本件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等語,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前開各規定訴請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7,830元,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賀燕花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土地所有人│抵押權人│抵押權設定內容│├──┼───────┼─────┼────┼────────┤│1│屏東縣萬丹鄉寶│方麒瑞│蘇亦雄│登記日期:│││厝段132-6地號│││72年7月19日│││││├────────┤│││││收件字號:││││││屏登字第009333號│││││├────────┤│││││債權額比例:││││││21分之17│││││├────────┤│││││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存續期間:││││││72年7月12日至││││││72年9月12日止│││││├────────┤│││││清償日期:││││││72年9月12日│├──┼───────┼─────┼────┼────────┤│2│同段132-9地號│陳明揚│同上│同上│├──┼───────┼─────┼────┼────────┤│3│同段132-10地號│陳陽生│同上│同上││││ 陳建勳 ││││││ 陳娟芬 │││├──┼───────┼─────┼────┼────────┤│4│同段159地號│ 石清行 │同上│登記日期:││││ 李子定 ││72年1月19日││││ 陳敏雄 │├────────┤│││ 陳得順 ││收件字號:││││陳陽生││屏登字第009333號││││陳建勳│├────────┤│││ 陳明佐 ││債權額比例:││││陳明揚││21分之17││││ 陳竹興 │├────────┤│││ 陳健文 ││擔保債權總金額:││││ 陳次 ││2,100,000元││││ 陳得茂 ││││││ 陳得山 │├────────┤│││ 陳得根 ││存續期間:││││ 陳信謀 ││72年7月12日至││││ 陳麗昌 ││72年9月12日止││││ 陳麗英 │├────────┤│││ 陳麗卿 ││清償日期:││││ 陳麗燕 ││72年9月12日││││ 許思瑗 ││││││ 余莉莉 ││││││陳娟芬││││││ 陳妙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