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之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48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卿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文卿與 黃美玲 係兄妹, 黃子瑋 係黃美玲之子,均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定之家庭成員,被告於民國100年9月11日凌晨0時許,因與黃美玲發生口角衝突,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黃美玲,而黃子瑋發現後欲制止被告繼續毆打母親黃美玲,遂與被告發生肢體衝突,被告另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黃子瑋,造成黃美玲受有頭部挫傷瘀傷、左側肩挫傷之傷害;黃子瑋受有左側頸部挫傷、兩側上之挫傷、胸壁挫傷、背部挫傷瘀傷之傷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文卿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黃美玲、黃子瑋已於101年3月6日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3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呂世文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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