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5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5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5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74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為零點肆參捌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民國99年
7月19日」更正為「99年7月20日」:證據補充「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1紙」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6年10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詎其又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檢察官之聲請合法,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並經觀察、勒戒程序,仍未能徹底戒絕吸毒惡行,顯見意志不堅,惟念其施用毒品乃屬自戕行為,尚未害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扣案之白色結晶體1包(驗後淨重為0.438公克)經送驗後,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陽性反應,此有上開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參,盛裝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時用罄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27471號被告甲○○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里○鄰○○○
街44號現居高雄市○○區○○路601巷51號1
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於96年10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其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經公告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在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於99年9月20日6時18分許回溯之96小時內,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9年7月19日4時5分許,在高雄市○○路100號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為警攔查並同意警搜索,而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警採集尿液送驗後,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㈠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被告確有持有及施用第2級│││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㈡毒品案件嫌犯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㈢扣案物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二│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證明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再犯本件│││紀錄表、受觀察勒戒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事實。│││毒品及前科紀錄簡列表││││、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為供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檢察官鄭博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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