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6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6839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誠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乙○○
7、2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源機械有限公司、甲○○、 林慧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2、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人,除該公司章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