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6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682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0000000000000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陳明本件票據之發票地。
2、如有相對人之中文譯名,請一併補陳。
3、補陳相對人清晰護照及居留證影本。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