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865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建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正確之附表(共同使用部分建號、所有部分有誤)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