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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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0162號債權人甲00000000
號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是否欲請求利息,若有,利率為何?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曾美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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