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0159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竹東醫院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法定代理人。
二、請債權人補正被繼承人 謝山光 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系統表(本件債務人謝山光已死亡,唯不得逕向其女兒為請求,應向其繼承人為之),或補正得逕向甲○○請求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