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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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補字第44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送達代收人 劉沛慈
被 告 陳俊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俊凱發支付命
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12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870元(計算式:39697+38173=7787
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