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09號原告 吳議楷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4,7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