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362號聲請人 陳世勳
陳乃菁 陳玉菁 相對人 周順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向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如附件之存證信函(內容為通知不動產優先購買及領取價金分配款事宜),經郵務人員以招領逾期退回。乃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戶籍謄本等為證,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經查戶政機關於111年1月17日將相對人戶籍為「遷出國外」註記。又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亦稱查無相對人國外地址資料,此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2年7月11日領一字第1125320129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而聲請人已查調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可認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無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件應行國外公示送達,併此說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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