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64號原告大集國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志豪 訴訟代理人 高滄洋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孟志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766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及調解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