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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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乙○○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丙○○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5日本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丙○○、丁○○及戊○應將新臺幣(下同)6,540,05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返還與被繼承人己○○之全體繼承人即上訴人甲○○、乙○○、視同上訴人庚○○、即被上訴人丙○○及丁○○共同受領。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因本件上訴人甲○○、乙○○應繼分各為5分之1,故本件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2,616,022元(計算式:6,540,057元×2/5=2,616,022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407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1項第4款之規定,速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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